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 » 正文
 
欧盟碳关税或2023年开始执行,中国应该如何应对?
日期:2022-03-2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议案再次得到了大家的关注。从去年的3月10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议案,到7月14日,欧盟委员提出气候、能源、土地利用、交通和税收等一揽子政策提案。时隔一年,欧盟理事会3月15日就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相关规则达成协议。根据这一机制,欧盟将对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水泥、铝、化肥、钢铁等产品征税。这也使得欧盟距离2023年正式施行碳关税政策又近了一步。
碳边境调节机制也是当天举行的欧盟成员国经济和财政部长会议的核心议题。欧盟轮值主席国法国经济与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尔说,这一机制将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方面提供了加速欧盟相关行业脱碳的工具;另一方面,将激励其他国家更加可持续发展,减少碳排放;此外,这一机制也是对加速欧洲能源独立战略的响应。

与欧盟委员会的最初建议相比,欧盟理事会选择将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管理更集中化,以提高可行性和效率。欧盟理事会还计划设定最低门槛,让价值低于150欧元的产品免于履行碳边境调整机制义务。这一措施将减少行政上的复杂性,因为运往欧盟的货物约有三分之一属于这一类别,而它们的碳排放量并不高。据悉,碳边境调节机制将与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并行,并对其具体条款形成补充或替代。

1、欧盟CBAM时间路线图

2019年12月:欧盟绿色新政提出CBAM;

202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交CBAM影响评估报告;

2020年7月-10月:公开意见征求阶段;

2020年9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宣布将CBAM纳入到2021年立法提案;

2021年1月:欧盟委员会计划将在2021年6月公布CBAM提案;

2021年3月:欧盟议会投票通过设立CBAM决议;

2021年7月:公布提案细则;

2022年3月:欧盟对CBAM相关规则达成协议。

CBAM机制预计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2023-2025年为过渡期,期间只做碳排放申报,而不执行相应税收,自2026年起正式开始征收碳关税。CBAM只征收欧盟碳交易机制(EU-ETS)非免费配额部分,以钢铁和铝为例,目前EU-ETS仍实行100%的免费配额,因此与之相对应的CBAM关税值为0。新版的EU-ETS草案已提出,将逐步取消CBAM覆盖产品的免费配额,从2026年的90%免费配额逐年下降至10%,直到2035年,免费配额降为0,CBAM征税相应比例将升至100%。

2、CBAM的前景

什么是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简称CBAM。也被称作碳关税或碳边境调节税,是碳税的一种,对进出口商品中隐含的碳排放征收额外关税。它是指在实施国内严格气候政策的基础上,要求进口或出口的高碳产品缴纳或退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关于CBAM,在不同国家被多次提及,但是迄今并未付诸实施。近期欧盟重提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再次引发大家的关注。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提案主要是针对2035年前的实施计划,但是该期间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否会扩大行业和产品覆盖范围、是否包含产品生产过程中用电产生的间接排放都不明朗。

该机制的演变尺度大约在5-10年或更长时间,中国出口结构、产业碳排放在未来5-10年中也将面临动态转变,因而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影响评估框架将是动态发展的,而且将涉及贸易竞争力影响、实现气候国际影响、环境影响、技术进步影响和地缘政治影响。

CBAM的覆盖行业主要为:目前涉及行业为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等。适用于向欧盟本土进口的商品,除非制造商品的第三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已于EU ETS联网。如进口产品为电力,采用CBAM提供的默认值计算,其他行业采用实际排放值计算CBAM证份数。

3、碳关税的计算方法

碳关税税基:碳关税的税基是碳排放量,CBAM采用国际通常做法,按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CO2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

排放量(吨CO2)=质量(吨、兆瓦时)×排放强度(吨CO2/吨、吨CO2/兆瓦时)

上述排放量以产品及其上游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CO2直接排放量计算,复杂产品还需计入使用投入物的排放。

排放强度选择:原则上优先采用进口产品的实际直接排放强度,如果迸口电力产品或实际排放强度无法核实,则采用默认排放强度。默认排放强度以应税商品(电力产品除外)在出口国的平均排放强度加成一定比例来确定,加成比例尚未明确。若出口国无法提供可靠数据,则参照欧盟同行业中排放强度最高的10%的企业的数据来确定。

碳排放量扣除:

为使进口产品和欧盟产品承担相同的碳排放成本,在碳排放额度可量化的前提下,CBAM规定了以下两种扣除情形:

1.为避免欧盟企业获得双重保护,在进口商应税碳排放量中可根据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相应调整,相当于税基调整。

2.为避免进口产品被双重征税,在进口商应税碳排放量中应扣除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排放额度,相当于税额抵扣。

碳关税的缴纳:

电子凭证制度:注册进口商每进口碳排放量为一吨的商品,必须向CBAM行政机关购买一张CBAM电子凭证。每一张CBAM电子凭证都有独立的编号。注册进口商购买CBAM电子凭证的数量、价格和日期均记录在其CBAM系统账户里。

电子凭证价格:电子凭证价格并非固定价格,由CBAM行政机关在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欧盟共同拍卖平台上一周拍卖的排放额度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即作为下一周出售CBAM电子凭证的价格。

电子凭证结算:

由于CBAM碳关税并不是在商品进口环节逐笔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到5月期间统一征收。因此,电子凭证也是按年度统一结算。

每年5月31日之前,注册进口商须向CBAM行政机关申报:

1.上一年进口各类应税货物的总量,电力产品以兆瓦时表示,其他货物以吨表示;

2.上一年度进口产品中所含的碳排放量;

3.与碳排放量对应的经调整后的CBAM电子凭证数量。

电子凭证回购和清零:

在年度清缴之后,应注册进口商要求,CBAM行政机关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电子凭证,回购价格为注册进口商购买该电子凭证时所支付的价格。回购申请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提出,回购数量不能超过注册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的电子凭证总数的三分之一。如果回购后注册进口商的账户上仍有多余的电子凭证(即超过上年购买总数三分之一的部分),则应由CBAM行政机关在6月30日之前清零。

4、CBAM对中国的影

出口国碳定价和碳市场政策会直接影响该国出口欧盟产品所需要负担的碳成本,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对已经实施碳定价和碳市场的国家设置相应的抵扣政策。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目前覆盖范围为欧盟碳市场中电力、钢铁、水泥、铝和化肥5类原材料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碳排放,对于涉及上述5类原材料的复合终端产品(例如,汽车、机械零件、铝制品等)和其它产品近期都不会纳入。

对于中国而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目前最有可能影响到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为钢铁和铝;大部分中国出口欧盟的其它产品(如汽车、太阳能光伏板、电子产品、机械零件、家具、玩具、服装等终端复合产品)当下不会受到影响。

中国对欧盟市场出口铝受到的影响也较低。据估算,欧盟完全取消免费配额将造成铝成本增加7.6%,而碳边境调节机制会导致中国向欧盟出口的铝成本增加约9%。2019年欧盟从中国进口铝约15亿欧元,如此情形下将被征收约1.2亿欧元的碳边境调节税。如下图看,欧盟CBAM对中国钢铁出口影响也有限。
从中欧贸易角度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涉及的产品贸易额占比很小,整体影响较为有限,就是对局部高碳钢铁的出口竞争力会产生较大影响。

中国现有碳市场仅包括电力部门,缺乏高碳行业产品(例如钢铁、水泥、化工、铝)碳定价机制,尤其是中欧有贸易往来的钢铁等产品,可能导致中国出口欧盟的钢铁和铝产品不具有享受上述抵扣政策的机会。

5、中国四方面应对CBAM


第一,在我国已经展开的全国碳市场和试点碳市场中,国内碳密集型行业也面临减排成本和转型压力,中欧双方可以通过讨论避免或拒绝采用碳边境调节机制,但这可能带来中欧经贸和气候合作中产生的战略冲突风险。

第二,尽快建立和完善全领域的碳市场和碳定价机制,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相向而行。也可以让面临CBAM减排压力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我国适时推出碳税,两者互为补充,在促进企业减排的同时也能避免未能被我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在产品出口中被加征碳关税。

第四,通过引导企业加速碳中和,制定和选择合适的减排路径来实现低碳发展,从而可以更从容的面对未来绿色贸易的发展趋势,避免在产品出口中因为高碳排放被征税。

随着我国加速推进碳中和目标,积极采取各项行动,加速低碳转型发展,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影响将会逐步弱化。

6、总结

总体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短期内对中欧贸易的整体影响有限,对于长远而言,可以通过加快发展国内低碳技术与产品、建立完善的碳定价碳市场机制等措施为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做好积极应对准备。随着CBAM的公布及未来的实施,低碳产业必将成为全球贸易的又一个增长点。

原标题:欧盟碳关税或2023年开始执行,中国应该如何应对?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www.whereislife.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中国能源网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