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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5〕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5-04-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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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策措施

(一)发展建设。

1.明确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的决策主体,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是运行管理主体,自治区能源开发局是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华北能源监管局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是监督管理主体,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是执行主体,各发电企业是承担主体。

2.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合理发展可再生能源。根据电网接入、本地消纳和外送情况,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总量控制。特别是接入同一区域的风电场弃风率和太阳能电站弃光率超过标准要求的,本区域不得新增并网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待缓解达到要求后,再考虑新上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

(二)运行调度。

1.优化调度,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网。优化电网调度,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优先调度、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网发电。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指标定量分配到每个电站,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年电量平衡,做到同一变电站、相同类型发电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基本相当。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统计信息系统和调度技术操作流程,按月公布调度数据,做到调度公开、公平、公正。

2.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执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年度发电量计划指标,确定各区域可再生能源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和各电站年度发电量计划。蒙西地区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2000小时,光伏发电不低于1500小时。蒙东地区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800小时,光伏发电不低于1400小时。

3.明确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责任主体。网内的发电企业包括公用电厂、供热机组、自备电厂,都要按照当年下达的保障性收购标准额度承担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调峰义务和责任,明确调峰标准、调峰措施等调峰内容,特别是自备电厂的调峰要求。

4.制定可再生能源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按照职能范围,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三)调度监管。

1.将每年年初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指标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监管指标,考核电网公司的执行完成情况,并作为考核电网公司负责人的重要指标。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按季度、半年、年度通报可再生能源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奖罚分明。

2.华北能源监管局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分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监管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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