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内政办发〔2015〕25号
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内政办发〔2015〕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为了推进我区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区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较快,到2014年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规模达2500万千瓦以上,占全区电源装机27%以上,其中,风电2070万千瓦,位居全国首位;太阳能发电303万千瓦(光伏电站284万千瓦,分布式发电19万千瓦)。随着我区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的不断增加,受用电负荷增长放缓、电网调峰能力有限等诸多因素影响,个别地区出现弃风限电情况,对风电健康发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应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促进我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为核心,努力提高电网吸纳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的比例,明确可再生能源调峰主体,公平承担调峰责任,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先行先试原则。根据电源电网结构和运行实际,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可再生能源调度和电网运行模式,给予政策支持,先行先试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运行管理试验。
2.制度化管理原则。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开展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机制和调度管理探索,确保电网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比例常态化、稳定化。
3.主体明确、分工合作原则。明确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和调度管理的决策主体、监管主体、执行主体、承担主体,各主体要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任务。
(三)发展目标。
2015年各盟市区域内风电限电率控制在15%以内,今后力争限电率长期维持在15%以内;2015年各盟市区域内太阳能光伏发电限电率控制在6%以内,今后力争限电率长期维持在6%以内;生物质能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原则上不限电。201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5%,到2020年达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