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渔光一体”科研经费投入不足。首先,目前“渔光一体”项目另一主体渔业养殖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比如池塘安装
光伏电站用于固定光伏板的水泥桩会对捕鱼造成一定的影响,而目前所有的“渔光一体”池塘在设计过程中均未考虑这一因素。其次,目前从事“渔光一体”的企业多为单一的新能源企业,缺乏水产养殖方面的专业团队。“渔光一体”条件下会对养殖水体的水生水化条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选择适宜的放养模式对于“渔光一体”养殖成功十分关键,然而在这方面资料在国内外还很缺乏,需要研究。“渔光一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光伏模式,还处于发展初期,再加上国内能够同时将
光伏发电与渔业养殖一体结合的企业凤毛麟角,目前有部分企业以“渔光一体”的名义获得了部分项目开发权,却并没有有效地实现水产养殖和光伏发电的结合,甚至损害了渔农利益和渔业效益,减少了水产养殖产出,明显违背了国家支持、鼓励“渔光一体”项目发展的原则和初衷。由此可见,“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研究,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不足。
因此,刘汉元委员建议,第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渔光一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和发展模式,是打造光伏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模式的重要基础,但该模式的发展深受土地使用性质的制约。建议国家农业、国土、能源等相关部门,联合牵头并针对“渔光一体”项目实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质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对开展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的鱼塘进行备案并视为农用地范畴,促使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两不误,从而解决“渔光一体”项目实施时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颈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直接用于商业开发,要先由国家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再通过公开招拍挂走向市场,而在未来的集体土地改革中,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突破既有体制瓶颈,获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间,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机会。同时,针对确权的农民个体土地,需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力,允许百姓和企业直接进行流转对接。
第二,不断完善“渔光一体”运行机制。建议国家和地区能够与本地实际特色结合,不拘泥于传统模式,创新为先,联合相关行业龙头企业,明晰政策边界,直接投资或导入“PPP模式”(公私合伙制),建设一批“渔光一体”的示范型工程项目。采用公司运营模式,涵盖渔业产品的生产、包装、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并结合分布式发电收益,然后打包出租给农户。这样不仅可以打消农户对建设风险的顾虑,更可进一步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与此同时,在充分考虑政策允可并兼顾光照、土地资源条件的前提下,建议简化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和建设效率,并通过市场化机制保障农民持股增收,参与项目建设、后期维护等利益分享,提高广大农民流转鱼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建议给予此类项目更多的融资支持,设置融资扶持资金,并优先分配光伏指标。
第三,加大国家层面的“渔光一体”研发投入。“渔光一体”模式尚属发展初期,而相关研究领域包括光伏发电、水产养殖、微生物学、水化学、设施渔业、土建工程等众多学科。目前部分研究尚停留在企业自主自发研究层面,国家相关的研究及科研经费投入不足,如对“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以及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还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国家及主管部门站在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和经费上的投入。如可由有资质的企业、国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组建研究小组,联合攻关制约“渔光一体化”发展的众多问题,建立示范试点基地,国家进行研发资金扶持。以真正解决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瓶颈,从而形成政府、企业上下协同与合力,确保我国“渔光一体”发展模式无论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三农”问题解决、老百姓致富增收,还是我国能源安全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早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