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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经信电力字〔2015〕34 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分布式发电运行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5-03-1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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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省经信委不再受理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请(含自备并网)。根据《电力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办理并网接入手续,并送当地市经信委并网备案,作为运行调度管理的依据;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所在地市经信委办理并网备案。

  六、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备案、电价、财政补贴和监管等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市县(区)电网企业应设立分布式发电 “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设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发电投资人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无障碍接入,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八、省电力公司要做好全省分布式发电机组相关情况的统计工作,按月将分布式电站种类、数量、容量、发电量及同比增量等运行相关情况报省经信委等部门。

  九、各市县经信委(局)要做好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协调工作,强化分布式发电运行管理,及时做好本辖区内分布式发电相关情况的统计工作。各市经信委要按季将相关情况汇总报省经信委。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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