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各相关企业、省电力公司:
为推动我省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8月16日、2014年3月26日,省发改委以晋发改能源发〔2013〕1767号、晋发改能源发〔2014〕392号文分别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针对一年来实际运行中企业反馈的情况,以及近期国家各部委对分布式发电提出的新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环境,简政放权,简化程序,服务全省经济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但不含占地较大或需新征建设用地,且以售电为主的大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规定执行)。
二、分布式发电适用于以下发电方式
(一)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 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