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后的差异化收费政策重点体现在对国VI排放标准和新能源车辆的支持,引导车辆向更新的排放标准转型。调整后,对通过海滨高速公路永定新河站、临港站,京津高速公路北塘站,京津塘高速公路塘沽站,津晋高速公路塘沽站等5个收费站之一并经确认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的天津境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实施以下优惠:新能源车辆(指电动汽车和氢能燃料电池汽车)免收通行费;国VI排放标准车辆实施2折优惠;国V排放标准车辆实施8折优惠(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不再实施通行费优惠)。同时,继续实施对行驶于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6.5折优惠政策。政策有效期为3年。
原文如下: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市公路中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为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在促进天津港集疏运车辆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推进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智慧绿色枢纽港口,根据国家和我市对生态环境保护、“双碳”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有关要求,我们拟定了天津市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收费调整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调整政策内容
(一)对进出天津港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的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
对通过海滨高速公路永定新河站、临港站,京津高速公路北塘站,京津塘高速公路塘沽站,津晋高速公路塘沽站等5个收费站之一并经确认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实施如下通行费优惠政策:
1.国V排放标准车辆实施8折优惠(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不再实施通行费优惠);
2.国VI排放标准车辆实施2折优惠;
3.新能源车辆(本政策指电动汽车和氢能燃料电池汽车)免收通行费;
4.若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实施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则对各类排放标准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顺序退位,即:出台国VII排放标准后,国VII排放标准车辆取代国VI标准车辆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国VII排放标准车辆实施2折优惠),国VI排放标准车辆取代国V标准车辆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国VI排放标准车辆实施8折优惠),国V排放标准车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以此类推,顺序退位;新能源车辆优惠政策不变。
(二)对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的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
对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即行驶路线为京津界至北塘收费站或北塘收费站至京津界的主线全程)的合法装载货车继续实施通行费6.5折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与其他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衔接
1.本政策与《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津交发〔2020〕24号)中的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2.本政策与《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中关于ETC车辆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3.本政策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国际标准集装箱9折优惠政策”等其他通行费优惠政策同时适用时,车辆计费按优惠幅度最大的政策执行。
(四)其他
关于对减免通行费给予的资金补贴政策,仍按我市现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资金补贴方式、渠道和标准执行。
(五)本政策自2022年2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到期自然终止。
(六)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津交发〔2019〕16号)文件废止。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市公路中心组织天津港集团、相关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抓紧按本政策要求完成收费系统和车辆进出港监管系统的调整以及部分进出港车辆信息的重新登记等有关工作,确保政策按期实施。
(二)请市公路中心组织市港航局、市道路运输局、相关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修订我市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操作规程,2022年1月20日前报委备案后实施。
(三)请市公路中心组织公路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前做好政策实施宣传培训、收费公示等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29日
2021年12月29日
原标题:天津:2月1日起电动汽车和氢燃料汽车上高速公路免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