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版)》(下称新版合同),其中交易价格部分主要围绕煤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进展对旧版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
旧版合同:2019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标杆电价+煤电联动”的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与之对应,在旧版合同中,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公司(下称甲乙丙三方)约定建立“基准电价+浮动电价”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成交价格与电煤、下游产品(钢铁、电解铝等)联动的机制,并以月度为最小周期保持固定。其中,基准电价可以为固定电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浮动电价则通过基准电价、浮动参考指数以及风险系数形成;浮动参考指数可通过电煤浮动参考指数、下游产品浮动参考指数、月度交易价格浮动参考指数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指数确定,实现成交价格与电煤价格等主要影响因素的联动,以此保障发电企业合理收益。
新版合同:202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下称1439号文),要求有序放开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坚持“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上下浮动范围扩大为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与之对应,新版合同保留并完善了联动交易价格模式,同时新增了固定交易价格模式,交易机制更丰富,也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相衔接。具体有以下四方面变化:
一是表述措辞更准确。新版合同改“基准电价”为“初始电价”,弱化燃煤上网标杆电价的指向性;改“浮动电价”为“联动价格”,明确价格浮动的形成机理,强调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对生产成本的关联疏导作用。
二是价格形成主体更明确。新版合同不再强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不同时段的成交价格和浮动周期,同时要求对浮动参考指数的其他约定可仅由甲乙双方协商形成,相当于提高了上网侧和用电侧双边主体的定价话语权。
三是浮动参考指数更聚焦。新版合同删除月度交易价格浮动参考指数的格式条款,聚焦电煤价格和下游产品价格两个主要因素对交易价格产生的影响,引导市场主体关注疏导燃料或下游产品价格的浮动。
四是联动价格机制更完善。新版合同提供了两种联动方案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方案一,在旧版合同基础上增加了联动触发条件。当上一周期联动参考指数超过联动参考基准值一定比例时(比例由市场主体双方协商确定),产生联动价格,且联动价格的计算公式与旧版合同一致,都是以初始价格(旧版称基准电价)为基数叠加风险系数浮动,否则联动价格为0。与旧版合同相比,新版合同设置了价格联动触发条件,避免交易价格的频繁波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甲乙双方对价格的预期,降低中长期合同履约风险。在1439号文明确推动全部工商业用户和燃煤机组进入市场的背景下,方案一对于初入市场的保守型企业用户而言更加适用。方案二,新增设置了联动阈值机制。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联动阈值数值,通过设定阈值的大小,控制交易价格对上一周期联动参考指数与联动参考基准值浮动差值的接受程度。相较于方案一,方案二直接将交易价格与煤电等参考指数增减量进行联动,并以阈值参数设置控制浮动空间,更好向用户释放中长期市场的交易价格信号,有利于衔接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此外,新版合同规定,无论采用何种价格模式,交易价格均应在国家相关价格政策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以此确定价格浮动的刚性边界,稳定市场预期。
整体上看,新版合同统筹考虑了改革过渡期间电力市场的稳定发展需求和供需双方的交易风险承受能力,通过完善联动价格机制、约束价格形成主体、聚焦浮动参考指数等方式,增强了中长期交易在稳定用户收益、规避市场风险的“压舱石”作用,促进了市场交易价格的自主形成、灵活调整以及合理浮动,优化了市场供求结构关系,更好衔接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
随着电力市场化和电价市场化的加速推进,新版合同在交易价格方面作出了适应性调整,相较于旧版合同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推动了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对于加快促进中长期市场对接现货市场、支撑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附件:新旧两版合同交易价格部分原文对比
(注:红色字体表示新版合同中已删除的内容,黄色高亮表示新版合同中新增的内容。)
(作者单位:国网福建经研院技经中心电价研究室)
原标题:《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比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