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管理的符合《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规定的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监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下称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本管辖区域分布式发电监管,建立并网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第四条 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许可执行情况实施监管。符合国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规定,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利用地面场所或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的设施建设、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可视为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发电业务许可。
第七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服务情况实施监管。分布式发电项目用户侧内部工程和变电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1.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以市、县(区)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电网企业各级供电公司(下称供电公司)应当为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接入电网申请受理服务。
2.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需填写项目并网申请表(附表1),并向申请的供电公司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
3.供电公司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单位(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单位(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
4.分布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业主)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附表2);供电公司自受理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单位(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非法人(即个人)项目可合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5.供电公司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向项目单位(业主)提供验收意见(附表3);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供电公司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项目验收通过后直接并网转入商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