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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4天的政策,宣告收回!河南商丘暂停实施《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1-11-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hudi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月24日,河南省发改委官网转载了一条来自商丘市发改委的新闻,新闻称:商丘市发展改革委即日起对各县(市、区)下发的“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收回,暂停实施。

商丘市发改委明确,在项目管理上执行河南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要求。

新闻显示,11月22日下午,商丘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关于风光电建设工作座谈会。听取了各县(市、区)建议,及时吸纳新能源业界人士宝贵意见,加强了对“双碳”工作的研究。

对于收回《通知》的原因,商丘市发改委表示:“鉴于碳指标使用权限、交易等属于新能源领域新生事物起步阶段,结合新能源部分企业意见,决定收回《通知》,并提出妥善处理新能源有序开发、产业融合、保护群众利益等方面之间关系。”

下一步,商丘市发改委将“积极主动与新能源投资主体对接沟通,共同营造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新能源投资主体在我市科学有序推进各项新能源项目建设。”


根据此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商丘市(含永城)消纳对应容量为300MW,基础配置储能比例为15%/2小时。

前情提要:


11月19日,河南商丘发改委发布《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要求光伏、风电项目建设必须同步配套产业以及签订碳指标协议。没有达到要求的未施工项目,继续暂停实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项目建设指标收回。

通知要求:

1、已建成和在建的风光电项目,须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所含碳指标权限归商丘市所有。其使用、交易须经商丘市政府同意,收益归项目所在地。

2、已签订开发协议目前尚未实施的风光电项目,根据原通知要求继续暂停实施。须补充碳指标交易协议和同步实施配套产业,如达不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指标收回。

3、未签订开发协议的风光电项目,各县(市)区不得单独再签订新的开发协议。市里按照资源换产业的原则,进行资源统一调配,项目统筹布局。项目落地的碳指标权限归商丘市所有,收益归项目所在地;税收、产值及补偿归项目所在地政府。

4、以后的新能源项目必须配套产业或有补偿。所有新能源项目的税收、产值等补偿收益归项目所在地所有。

11月22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详见利好风电!河南“3不得”相关政策出台!改善营商环境:不得强行要求风电与其他产业项目投资捆绑!)

再次强调不得强行要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与其他产业项目投资进行捆绑,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规定相悖的文件限制可再生能源发展。

《通知》提出四点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负担工作;二是抓紧开展企业减负情况排查清理;三是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四是平稳有序推进屋顶光伏发电建设。

11月24日,河南省发改委官网转发商丘市发改委官网同日发布的《商丘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工作座谈会》相关新闻。
资料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原标题:印发4天的政策,宣告收回!河南商丘暂停实施《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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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风电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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