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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日期:2021-11-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miaowany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针对欧洲碳减排进程中出现的企业竞争力变化与碳泄漏问题,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中国是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国,碳边境调节机制成为中欧贸易新的“碳障碍”,不仅增加中国高碳行业的出口成本,而且对国内碳市场价格有引导至更高水平的影响。为应对欧盟碳关税,在国家层面,中国政府需要提前布局,与欧盟围绕气候协定与世贸组织规则开展对话,强调各国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同时注重国际国内碳定价规则对标,加强碳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在企业层面,中国企业需要注重技术创新,消化自身碳排放成本,优化碳排放权交易策略,增强碳关税应对能力建设。中欧碳市场近年来合作机制不断深入,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需要从绿色脱碳大格局视角审视碳边境调节机制,进一步扩大中欧共识成果,营造良好的贸易氛围,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

1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1.1 机制概况

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应对碳价在不同区域产生的生产商竞争公平性问题、碳泄漏问题以及促进减排问题。该机制要求进入欧盟的商品根据含碳量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配额,从而可以使进口商品与欧盟内部商品承担相同的碳成本。欧盟将采取为进口商单独构建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凭证交易市场的方式。2021年7月14日,欧洲议会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立法提案(即“Fit for 55”),其中碳关税覆盖的行业主要包括钢铁、水泥、化肥、铝和电力5个领域,暂未纳入炼油、造纸、玻璃和化工这几类具有高碳泄漏风险的产品。考虑到欧盟法案通过的平均所需时间为18个月,预计本次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提案或在2022年12月正式通过,并于2023年正式执行。2023-2025年为过渡期试运行阶段,相关进口企业仅需报送排放数据,无需缴纳相关费用,自2026年起正式实施后,则需按要求提交相应数额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凭证,即开始征收碳关税。

1.2 机制运行

首先,进口商需根据进口商品中所含的碳排放量,向碳边境调节机制行政机关购买相应数量的以“欧元/吨碳排放”为单位的电子凭证,并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共同拍卖平台上一周碳排放配额的平均拍卖价格作为下一周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凭证的售价。

其次,碳关税并非逐笔征收,而是设定在下一年的1-5月统一结算。欧盟进口商必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申报上一日历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的碳排放量,以及申报在扣除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免费排放额度和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价后,所对应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凭证数量。进口商必须保证在5月31日前在其碳边境调节机制系统账户上有与商品碳排放量对应的足够数量的相应电子凭证用于清缴。电子凭证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未完成清缴的欧盟进口商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100欧元,随欧洲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最后,在年度清缴之后,碳边境调节机制行政机关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电子凭证,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该电子凭证时所支付的价格。回购数量不能超过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的电子凭证总数的1/3。如果回购后注册进口商的账户上仍有多余的电子凭证(即超过上一年度购买总数1/3的部分),则应由碳边境调节机制行政机关在6月30日之前清零。

2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碳减排已成为全球趋势,在欧盟碳定价示范作用下,对进口货物征收碳关税将成为全球新的贸易保护政策趋势。中国是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国,中国向欧盟出口的碳排放密集产品将面临清缴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凭证带来的碳边境税压力。

2.1 碳关税将改变中欧隐含碳排放不对称的贸易结构

根据近5年的国际贸易数据,中国受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的商品出口总额平均为61.14亿美元/年,占对欧出口总额的1.8%。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最大的两类产品为钢材和铝,其对欧出口总额分别为46.7亿美元/年和13.8亿美元/年。依据碳边境调节机制规则测算,在碳关税正式实施之时,碳成本将推动钢铁产品价格上涨5.2%,铝材出口欧盟价格上涨15.4%。欧盟碳关税对中国部分高碳出口行业成本影响较大。中欧水泥和化肥的贸易量较小,对欧洲几乎没有电力贸易。中国出口欧盟的其他产品,例如汽车、太阳能光伏板、电子产品、机械零件、家具、玩具、服装等终端复合产品,未纳入提案中,目前并不会受到影响,但后续阶段碳边境调节机制管辖范围最终将包括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所涵盖的所有行业的产品。

表1 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出口欧盟主要产品价格影响


目前,碳关税对中欧贸易全局影响较小。如果碳边境调节机制覆盖欧盟碳市场下的所有行业,中国受影响产品的出口额将占出口至欧盟总额的12%,年度金额约为427.5亿美元(约2757亿人民币)。其中受影响最大的部门将分别为石油化工产品和钢铁,两者的出口额占受影响贸易总额的27%左右。从产品结构上看,欧盟从中国进口商品的种类将从含碳复杂的工业制成品逐渐向原材料偏移。碳边境调节机制增加高碳商品的碳成本,有利于能源效率高而工业碳排放低的产品出口,从而改变中欧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高度不对称结构。由于中国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产品产业链相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完善,中国或可借此契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展开低碳竞赛,扩大在欧盟市场的份额。

2.2 碳关税或将成为中欧贸易的“碳障碍”,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内涵碳排放量计算采用全生命周期法,需要测算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和间接(耗能)碳排放,以及在碳边境调节机制界限内原料的碳排放。如果出口国(生产企业)无法提供核算数据,则需参照欧盟同行业中排放强度最高的10%企业的数据来确定,这种方式对碳核算基础能力较弱的国家将产生额外的核算成本,成为新的国际贸易障碍。另外,对于出口企业商品信息的碳足迹申报,涉及商品详细生产过程,也不利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2.3 碳边境调节机制将引导中国碳价至更高水平

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欧盟进口商品的含碳量进行定价,并且欧盟规定进口商可以扣除在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价,从而推动出口国(商品生产国)碳交易市场与欧盟对标。从全国统一碳市场成交价格来看,2021年8月碳排放权交易平均价格在50元/吨(人民币计价)左右,与欧盟60欧元/吨的碳价格差距较大,高碳价将通过中欧贸易向中国传导,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将被引导至更高水平。

3 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策略

3.1 国家层面的应对策略

3.1.1 围绕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合规性和碳价政策与欧盟开展对话

首先,虽然欧盟利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限制的例外条款作为其碳关税成立的依据,但是欧盟碳关税的生产碳足迹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最惠国待遇,并且碳关税贸易限制属性也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其次,中国要坚持碳边境调节机制应体现《巴黎协定》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不能由欧盟代替全球制定碳边境税制度。再次,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是隐含碳排放的顺差国,是碳排放的净流入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应负担碳转移排放的责任,争取达成长期豁免协议。最后,还需要向欧方充分说明不能简单以中欧碳价的对等作为评估企业碳排放成本对等的依据,尤其需要考虑中国的强制性节能政策等非显性碳价政策给企业施加的排放成本,从而提高欧盟对中国减排政策的认可度,为中国出口企业争取相应的碳边境调节义务减免。

绿色溢价指零排放燃料成本与化石燃料成本之差。随着技术进步和管理改进,中国预计2030年在电力行业实现负绿色溢价。在碳中和目标下,应积极推广基于绿色溢价的“成本-有效性”分析框架,降低绿色溢价,经济主体才有动力从化石能源转向清洁能源。各国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去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脱碳道路。

3.1.2 融合外部碳交易规则,构建中国出口产品碳边境调节机制

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凭证价格与欧盟碳交易市场价格挂钩。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较为成熟,中国虽然已公布并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但是相比之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才刚起步,应在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等方面加强对接,例如在目标设定、配额初始发放,以及监测、报告、验证规则(MRV,即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等方面加强与欧盟协调,尽量与欧盟协商达成碳边境调节机制项目互认,以减少碳税或获得关税豁免。同时,应立足于自身实际,尽快扩大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定价覆盖范围,将碳边境调节机制中涉及的钢铁、水泥、铝和化肥等产品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减少出口损失。另外,对标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中方可以构建出口产品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出口至欧盟地区的高碳产品征收碳税,将碳税资金留在中国。

3.1.3 坚持“先立后破”,完善减碳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政府提出“先立后破”并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的战略规划。中国经济需要高质量增长,要先做好减碳基础设施建设,在保证能源安全、电力充足稳定供应情况下,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推进减碳。政府还需要从环保合规管理、市场布局调整、新能源替代、减排工艺改造等角度综合筹划,同时构建新能源系统、电力体制改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多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中国应进一步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行业的技术能力建设,包括完善碳排放核算指南,建立可靠的监测报告及核查的监测、报告、验证规则制度,设立碳信息披露制度等,为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做好充足准备。

3.2 企业层面的应对策略

3.2.1 企业通过低碳创新技术与项目开发消化自身碳排放成本

企业应当从产品碳足迹出发,利用技术升级减少高碳原材料使用,研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以减少碳排放。企业也可以通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光伏发电项目、风电项目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来抵消自身排放的二氧化碳。高碳排放企业可以提升新能源的使用比例,通过自建电站、直购新能源电力、利用绿色氢能和外购绿证等方式消化碳排放成本。企业只有实现自身的降碳和减碳,才能更好地消化碳关税带来的碳排放成本增加,形成自身成本竞争优势。

3.2.2 通过优化交易策略提升碳排放权交易能力

欧洲碳关税的实施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挂钩,直到第二年清缴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凭证前,企业在1年内可以通过分析欧盟碳市场配额供需以及碳市场政策变化,把握欧盟碳价与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交易凭证的价格波动规律,来选择合适的碳交易时间点以及交易数量。通过优化碳市场交易策略,综合运用碳金融市场多种衍生品工具,提升碳排放权交易能力,达到降低碳排放权交易成本的目的。

3.2.3 利用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提前布局,增强应对碳关税的能力建设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政策过渡期为2023-2025年,3年期间进口商仅需上报进口商品碳排放数据,无需购买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凭证。在此期间,中方企业需要充分掌握碳边境调节机制规则,根据企业原料供应和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对报告产品的碳足迹、碳成本进行预测和核算,结合国内碳排放权免费配额以及拍卖交易等政策,合理确定碳价水平,避免出口至欧盟的产品碳排放双重征税,减少出口损失。中国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也可以提前布局,取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下的核查资质,方便为中国对欧出口企业服务。对于中国受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较大的钢铁行业,因产能过剩,生产商很难转嫁碳成本,并且从2021年5月以来国家大幅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中小型的钢铁企业需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进行低碳转型,避免未来经营风险扩大。

原标题: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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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石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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