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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办发〔2014〕12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1-2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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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及条件

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余姚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项目符合并网相关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其中组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光伏行业质量规范要求。

 四、完善项目服务和并网管理

1.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的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优化项目服务,简化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程序。

2.完善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条件。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

3.落实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并按月转付国家、省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宁波及本市级补贴资金按照市财政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拨付。

4.鼓励企业出租屋顶资源。屋顶出租企业在享受光伏优惠电价的基础上,按屋顶面积发电量可折抵该企业当年的用能总量。同时,在迎峰度夏和有序用电实施时,可优先保障屋顶出租企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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