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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储能!江苏市场化并网光伏申报通知,10月31日前申报
日期:2021-10-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yangjuro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省发改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 [2021]949号),各投资开发企业原则上应于10月31日前在“新能源云系统”中填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调峰能力相关情况(屋顶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填报),并按期组织实施。

文件提出储能配比远低于国家要求,具体如下:

1、储能配比要求

2021年江苏省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个小时,下同);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发电企业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具体配置容量。储能设施运行期内容量衰减率不应超过20%,交流侧效率不应低于85%,放电深度不应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应低于90%。

2、储能规模认定

1)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按照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

2)压缩空气储能按其实际运行效率与抽水蓄能电站效率比值为系数乘以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

3)现役供热气电的新增调峰能力按照全厂一台机组测算,以容量的50%作为基准值,申报电厂的全部供热机组均须具备在50%以下连续稳定运行能力,长江以北供热气电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4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长江以南供热气电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2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

4)30万千瓦级、60 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调峰能力分别按照容量的35%、30%作为基准值,长江以北煤电机组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5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长江以南煤电机组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4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5)对于以合建方式落实调峰能力要求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自新增调峰能力;以购买方式落实调峰能力要求的,根据购买合同中签订的调峰能力进行确定。

3、并网时间要求

2021年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在2023年6月底前建成并网。配套新增调峰能力项目原则上应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项目,应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可在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建设,也可以异地建设,但长江以北市场化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建设或购买的调峰能力原则上须在长江以北区域建成。 







 

原标题:配储能!江苏市场化并网光伏申报通知,10月31日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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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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