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在网站上同时挂出四份“征求意见稿”,分别是《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和《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记者梳理发现,四份“征求意见稿”均指向“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并网调度关系和购售电行为”。
对原有文件的简化和增补
“新能源场站调度自动化设施、新能源场站运行集中控制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实时新能源监测系统等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这是《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能源协议》)中关于“并网条件”的其中一条要求。
在四份“征求意见稿”中,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给与了单独示范文本。《新能源协议》主要针对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协议》)则框定了它的“常规电厂”适用范围。“《协议》是对燃煤、燃气、水电等常规电厂并入电网时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常规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他核电、抽水蓄能电站、燃油电厂、生物质发电、地热电站等,也可以参照使用。”——《协议》“使用说明”开篇鲜明地指出。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3年,原国家电监会、原国家工商总局就联合出台了《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03-0512)、《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此后,随着新能源的蓬勃发展,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充分组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8)、《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四份规范性文件。
此番,《协议》《新能源协议》《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三份“征求意见稿”是对上述六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简化。而《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储能协议》)则属新增起草。
根据《储能协议》,储能电站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储能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修订注重与新型电力系统需要相衔接
对比原文件,《协议》《新能源协议》《储能协议》重点对协议适用范围、发电计划编制、涉网性能、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进行了修订完善;《合同》重点对电力电量购销、上网电价、电量计算、电费结算和支付等进行补充深化,旨在与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需要相衔接,与电力市场化建设和发展相衔接。
记者注意到,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各类储能等灵活性调节资源大量接入电网的需求,《储能协议》可供电动汽车充电站、微型电网等与电网双向互动的并网主体参照使用,规范储能等新型主体的并网运行。根据电网运行对并网电厂涉网性能及网络安全工作的需要,《协议》《新能源协议》增加了“涉网性能”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两个独立章节,健全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和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根据发用电计划放开等市场化改革情况,将发电计划编制由“根据购售电合同约定”扩展为“根据购售电合同及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调度机构安排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原则由“根据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求”扩展为“根据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根据辅助服务市场出清结果”;明确《合同》主要适用于优先发电电量(含基数电量)部分,并修订了电量电价、电能计量及电费结算等核心条款,明晰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促进合同更好履行。
为促进发挥中长期合同“压舱石”作用,支持合同双方按需求签订年度、多年的合同,同时,还明确支持签订电量分段、分曲线相关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建设奠定基础。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进一步规范并网调度关系和购售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