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补助)申报指南
一、配套扶持范围
(一)国家/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实施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二)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或分支机构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的成套装置、设备仪器、相关软件及技术。
(三)扶持金额: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但补助资金与国家/省补助资金的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以下格式编写:
1.项目简要情况(至少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规模及地点,项目总投资、申请补助资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等);
2.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的申报材料;
3.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实施项目的相关文件;
4.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的下达补助计划相关文件;
5.国家/省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6.按规定需签署任务书或合同的项目,提供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置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8.申请资金补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0.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银行开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12.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12)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验原件。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申报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申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