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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电站制度设计存续风险及产权制度设想
日期:2015-03-0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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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当补偿

经过产权登记的光伏电站,在面临城市改造,土地性质变更等政府行为时,政府应该按照不动产权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如果屋顶业主基于自身发展需要,改造和拆除此类电站,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过政府规划批准或者备案,可以选择重新在原址建设光伏电站,也可以是原业主提供其他屋顶,以相同的租赁条件提供给电站业主用于重建光伏电站。

4.异地重建

在政府需要企业整体搬迁,企业不再存续的情况下,政府除了承担因为城市规划使得光伏电站拆除和重建的损失以外,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屋顶,让光伏电站整体重建。此类电站同时还要确保原批准电价按照20 年的时间延续有效。

5.停产直供

在目前鼓励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企业在停产阶段如何降低光伏发电的风险。从东部地区城市用电的特点来看,建设在城市或者城市周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向周围企业、商场消纳电量的可能性非常大。在电网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允许新能源在屋顶业主无法消纳全部电量的情况下,电网必须允许其向周围同意接纳电量的用户直接供电。
以上制度的建立,可能需要完善之处很多,但是就目前保护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资产权益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我相信,以上政策的到位,将大大降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金融风险,从而为促进新能源发展事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为北京君阳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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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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